判決書 X 光化 |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
20200523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918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97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0 | |
洗錢防制法 | 20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9 | |
森林法 | 8 | |
藥事法 | 8 | |
著作權法 | 7 | |
廢棄物清理法 | 7 | |
稅捐稽徵法 | 7 | |
商標法 | 7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5 | |
公司法 | 5 | |
政府採購法 | 5 | |
商業會計法 | 4 | |
陸海空軍刑法 | 4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4 | |
懲治走私條例 | 4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4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3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3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3 | |
證券交易法 | 2 | |
貪污治罪條例 | 2 | |
期貨交易法 | 2 |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 2 | |
資恐防制法 | 2 | |
破產法 | 2 | |
替代役實施條例 | 1 | |
銀行法 | 1 | |
第125條之3第1項 罰則 1
原判決關於林淑媚、陳育萱部分,均撤銷
林淑媚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如附表伍之一編號1所示偽造之海運提單壹佰貳拾柒張、如附表伍之四編號1所示偽造之署押貳佰伍拾參枚,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零捌萬柒仟玖佰貳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伍之一編號2所示偽造之海運提單伍拾張,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捌拾貳萬參仟捌佰零貳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如附表伍之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壹顆、如附表伍之三所示偽造之印文陸拾陸枚、如附表伍之四編號2至5所示偽造之署押貳佰陸拾陸枚,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參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陳育萱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伍之一編號1所示偽造之海運提單壹佰貳拾柒張、如附表伍之四編號1所示偽造之署押貳佰伍拾參枚,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零捌萬柒仟玖佰貳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如附表伍之一編號2所示偽造之海運提單伍拾張,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捌拾貳萬參仟捌佰零貳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伍之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壹顆、如附表伍之三所示偽造之印文陸拾陸枚、如附表伍之四編號2至5所示偽造之署押貳佰陸拾陸枚,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參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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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 1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 | |
建築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