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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628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23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32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7 | |
洗錢防制法 | 17 | |
第14條第1項 A 14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王靖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丁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壬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原判決撤銷
乙○○犯指揮犯罪組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3,4,6,8至10所示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陸仟玖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陸仟玖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變價拍賣金額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元,扣案如附表編號11至2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陸仟玖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廠牌IPhone7Plus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1張)沒收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5-11部分暨其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編號5-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5-11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編號1-4及沒收部分)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5-11部分暨其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編號5-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5-11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編號1-4及沒收部分)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胡國禎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劉庭豪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甲○○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依附表所示內容賠償乙○○
乙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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