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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77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72
第10條第2項 A 77
第10條第1項 A 15
第4條第2項 A 12
第10條 A 12
第11條第2項 A 10
第4條 A 7
第11條 A 6
原判決關於如其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黃明香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劉韋志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
如附表二所示之愷他命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乙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物品沒收,販賣毒品所得即現金新臺幣3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愷他命貳包(送驗淨重一點五一○一公克,驗餘淨重一點二二四九公克,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硝甲西泮之毒品咖啡包肆佰捌拾陸包(送驗淨重三五三六點八六公克,驗餘淨重三五三五點三一公克,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
第4條第3項 A 5
第4條第6項 A 5
第8條 A 5
第4條第1項 A 4
第4條第5項 A 3
第11條第4項 A 2
第8條第2項 A 2
第11條第5項 A 2
第8條第6項 A 2
第11條第3項 A 1
第11條第6項 A 1
第11條第1項 A 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30
洗錢防制法18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0
家庭暴力防治法8
藥事法7
水污染防治法6
證券交易法5
森林法4
銀行法4
性騷擾防治法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
個人資料保護法4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4
水土保持法3
懲治走私條例3
商標法2
商業會計法1
第71條第1項 罰則 1
職業安全衛生法1
第40條第1項 罰則 1
醫療法1
第106條第3項 罰則 1
傳染病防治法1
第63條 罰則 1
廢棄物清理法1
第46條第4項 獎勵及處罰 1
陸海空軍刑法1
第54條第1項第1款 分則 1
入出國及移民法1
第74條前段 罰則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
第79條第1項 罰則 1
稅捐稽徵法1
第41條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