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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63 | |
傷害罪
第284條第1項前段 傷害罪 32
原判決撤銷
李翠玲無罪
原判決撤銷
覃超賢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張柏洋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徐鮮惠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八日前向盧寅吉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前向盧寅吉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前向盧寅吉支付新臺幣柒萬元之損害賠償
上訴駁回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上訴駁回
丙OO緩刑貳年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如附表編號一及二「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輛,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無罪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本件公訴不受理
公共危險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竊盜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自由罪
殺人罪
賭博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性自主罪
侵占罪
毀棄損壞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妨害秘密罪
瀆職罪
妨害秩序罪
妨害投票罪
贓物罪
外患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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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72 | |
洗錢防制法 | 24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22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0 | |
藥事法 | 13 | |
貪污治罪條例 | 11 | |
商標法 | 9 | |
著作權法 | 7 | |
陸海空軍刑法 | 7 | |
證券交易法 | 6 | |
森林法 | 4 | |
性騷擾防治法 | 4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4 | |
懲治走私條例 | 4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4 | |
商業會計法 | 3 | |
廢棄物清理法 | 3 | |
保險法 | 3 | |
公司法 | 3 | |
醫師法 | 3 | |
水土保持法 | 2 | |
水污染防治法 | 2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2 |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2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A | 1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1 | |
建築法 | 1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1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