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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1819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500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55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44 | |
洗錢防制法 | 38 | |
著作權法 | 20 | |
森林法 | 18 | |
廢棄物清理法 | 16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14 | |
商標法 | 14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12 | |
貪污治罪條例 | 11 | |
藥事法 | 10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8 | |
商業會計法 | 7 | |
懲治走私條例 | 7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7 | |
水土保持法 | 5 | |
銀行法 | 5 | |
第125條第1項後段 罰則 1
一,原判決撤銷
二,14000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51,067,788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O若麟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35,747,103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65000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18,367,545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90000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27,057,385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111000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且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伍場次
犯罪所得新臺幣2,284,985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151000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伍場次
犯罪所得新臺幣5,582,517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188000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伍場次
犯罪所得新臺幣5,988,771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O桂松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伍場次
犯罪所得新臺幣6,640,471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262000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伍場次
犯罪所得新臺幣11,410,026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一,299000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伍場次
犯罪所得新臺幣5,416,135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二,325000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萬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727,191,050元(含扣案附表五編號一,二所示帳戶查扣之金額及利息)除應發還予附件二所示之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三,參與人O灣生命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82,693,750元除應發還予附件三所示之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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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 4 | |
公司法 | 4 | |
就業服務法 | 4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4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3 | |
政府採購法 | 3 | |
醫療法 | 2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2 | |
區域計畫法 | 2 | |
傳染病防治法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性騷擾防治法 | 1 | |
戶籍法 | 1 |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1 | |
建築法 | 1 | |
稅捐稽徵法 | 1 | |
國家安全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