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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76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60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44
第3條第1項後段 A 17
第3條第3項 A 12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原判決關於乙OO所犯如其附表一編號一所載(即想像競合犯參與犯罪組織及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檢察官其他上訴及丙OO之上訴均駁回
原判決關於被告參與犯罪組織及於民國106年10月5日對金梅英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原判決關於乙OO參與犯罪組織及於民國106年8月14日對呂芸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原判決關於被告參與犯罪組織及於民國106年10月5日對金梅英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1所示乙OO加重詐欺取財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OO犯毀損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條第1項 A 7
第3條第1項前段 A 3
第3條 A 2
第3條第1項後段但書 A 1
第4條第1項 A 1
第3條第2項 A 1
洗錢防制法19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6
藥事法12
著作權法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
森林法5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5
廢棄物清理法5
商標法5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5
水污染防治法4
商業會計法3
職業安全衛生法3
銀行法3
戶籍法2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2
替代役實施條例1
第52條 罰則 1
醫療法1
第106條第3項 罰則 1
電信法1
第56條第1項 罰則 1
貪污治罪條例1
第6條第1項第4款 A 1
入出國及移民法1
第74條前段 罰則 1
農藥管理法1
第48條第1項 罰則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
第79條第1項 罰則 1
公司法1
第9條第1項前段 總則 1
建築法1
第95條 罰則 1
家庭暴力防治法1
第61條第2項 罰則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
第99條第1項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1
個人資料保護法1
第41條 罰則 1
稅捐稽徵法1
第41條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