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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06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05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46 | |
第3條第1項後段 A 19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甲編號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原判決關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2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之參與犯罪組織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其事實欄一,二,三,四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原判決關於其所引第一審判決附表一編號8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及附表編號3所示臺北地檢署執行科收據上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檢察官黃立維」印文各貳枚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數位式移動節費設備參台沒收
乙OO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與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丁OO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5及9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5及9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5及9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5及9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及9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1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2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9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40000無罪
4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申請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印」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申請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印」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申請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印」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8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
11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6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18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負擔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負擔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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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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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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