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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8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92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42 | |
第10條第1項 A 23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乙OO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壹袋(驗餘淨重零點肆陸肆玖公克,含袋)沒收銷燬之
乙OO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各罪所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丁OO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TC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戊OO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HTC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己OO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HTC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庚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杓子壹把、注射針筒柒支,均沒收之
乙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乙OO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針筒參支,均沒收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針筒參支,均沒收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針筒參支,均沒收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乙OO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共計零點玖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壹壹伍公克)及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顆均沒收銷燬,扣案之針筒貳支及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乙OO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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