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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7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93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1
第10條第2項 A 117
第10條第1項 A 20
第11條第2項 A 10
第4條第2項 A 8
第10條 A 8
第4條第6項 A 6
原判決關於沈萬喜,張騏淇,李文進附表二編號2,編號3(均不包括沒收)有罪部分與渠等定應執行刑部分,關於羅碧雲附表二編號1(不包括沒收)有罪部分,暨關於吳游被訴100年10月30日販賣第二級毒品無罪(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第3列)部分,均撤銷
吳游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其他上訴駁回
沈萬喜,張騏淇,李文進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一,乙OO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扣案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褐色粉末拾伍袋(含外包裝袋拾伍袋,驗前總淨重約壹佰貳拾伍點玖壹公克,驗餘總淨重壹佰貳拾肆點陸伍公克),均沒收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IMEI碼:三五九二O二O七O六三七三一八號,含門號O九一五九八九一OO號SIM卡壹張)沒收
一,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二,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肆袋(含外包裝袋肆袋,驗餘總淨重參點貳壹伍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未扣案之華碩廠牌行動電話壹支(IMEI碼:三五五四三八一OOO九O二二七號,三五五四三八一OOO九O二三五號,含門號O九O二一一九九八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共計貳點捌柒參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壹支(IMEI:八六八八0四0三二一五四四一),沒收
乙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壹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蘋果牌IPHONE手機壹支(含0九0九六五九一一0號SIM卡),HTC牌手機壹支及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
第4條 A 4
第4條第3項 A 3
第4條第1項 A 3
第12條 A 2
第14條第1項 A 2
第11條第4項 A 2
第13條 A 2
第8條第2項 A 2
第14條第2項 A 2
第8條第6項 A 2
第12條第2項 A 2
第8條第1項 A 1
第11條第5項 A 1
第4條第4項 A 1
第11條第1項 A 1
第4條第5項 A 1
第8條 A 1
銀行法17
商標法16
洗錢防制法11
個人資料保護法9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7
商業會計法5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5
著作權法5
藥事法5
廢棄物清理法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
區域計畫法3
證券交易法2
醫療法2
水土保持法2
陸海空軍刑法2
入出國及移民法2
性騷擾防治法2
戶籍法2
就業服務法2
家庭暴力防治法2
稅捐稽徵法2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1
第29條第1項 罰則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1
第22條 罰則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
第21條第2項 A 1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1
第5條 A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1
第6條第1項第4款 A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