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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69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35
第10條第2項 A 64
第4條第2項 A 25
第10條第1項 A 23
第11條第2項 A 15
第4條 A 14
第8條 A 14
第10條 A 12
第4條第3項 A 9
第4條第1項 A 8
第11條 A 6
第8條第6項 A 6
第11條第1項 A 6
第8條第1項 A 5
第8條第2項 A 5
第4條第6項 A 4
第13條 A 4
第12條 A 3
第14條第1項 A 3
原判決關於鄒文獻,林才豐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鄒文獻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9,附表二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2至3,附表四編號3至5之罪,各處如該附表編號本院科刑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林才豐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7,附表五編號1至5,7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編號本院科刑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鄒文獻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林才豐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原判決關於乙OO於民國107年4月4日,107年4月9日販賣第一級毒品給張國鋐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六,八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被訴於民國107年4月4日,107年4月9日販賣第一級毒品給張國鋐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六,八部分),均無罪
其餘上訴駁回(本判決附表編號二至四,六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二至四,七部分)
戊OO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拾壹包(驗餘淨重共柒拾貳點零玖公克,含包裝袋貳拾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如附表一編號1,4,5,6所示之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如附表一編號2,3,7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戊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壹支(IMEI:350000000000000)、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沒收之
己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庚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沒收之
辛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之
壬OO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彩色線條「小惡魔」圖案之咖啡包拾貳包(隨機抽樣玖包,驗餘淨重共柒拾點玖壹肆公克,含咖啡包外包裝袋拾貳只)、IPHONE廠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均沒收之
10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沒收之
第14條第2項 A 3
第4條第4項 A 2
第11條第5項 A 1
第8條第3項 A 1
第11條第4項 A 1
第4條第5項 A 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5
洗錢防制法14
藥事法1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0
水土保持法9
證券交易法7
著作權法6
廢棄物清理法6
水污染防治法5
貪污治罪條例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
商標法4
性騷擾防治法3
戶籍法3
懲治走私條例3
家庭暴力防治法3
商業會計法2
農會法2
銀行法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2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2
陸海空軍刑法1
第58條第2項 分則 1
公司法1
第9條 總則 1
就業服務法1
第63條第1項後段 罰則 1
稅捐稽徵法1
第47條第1項第1款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