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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94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3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32
洗錢防制法21
第14條第1項 A 17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乙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乙OO,丙OO均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二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科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丁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000元及犯洗錢罪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新臺幣501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及犯洗錢罪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新臺幣255025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洗錢罪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新臺幣36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及犯洗錢罪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新臺幣478000元、價值新臺幣10000元之黃金戒指1只、價值新臺幣60000元之黃金項鍊1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及犯洗錢罪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新臺幣395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內並應依如附件一所示之內容履行給付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4000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參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27000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參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OO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內並應依如附件一所示之內容履行給付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4000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參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27000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參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OO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內並應依如附件一所示之內容履行給付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4000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參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27000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參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OO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內並應依如附件一所示之內容履行給付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4000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參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27000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參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OO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追徵不能沒收之犯罪所得價額新臺幣捌仟元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甲○○犯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壹年陸月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完畢,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上訴駁回
第14條 A 3
第14條第3項 A 1
藥事法12
銀行法11
森林法8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8
稅捐稽徵法8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
懲治走私條例6
商業會計法5
證券交易法4
入出國及移民法4
商標法4
廢棄物清理法3
貪污治罪條例3
金融控股公司法3
個人資料保護法3
政府採購法3
著作權法2
水土保持法2
公司法2
家庭暴力防治法2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1
第22條 罰則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
第80條第1項 罰則 1
建築法1
第95條 罰則 1
就業服務法1
第64條第3項 罰則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1
第6條第1項第4款 A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