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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871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26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9 | |
洗錢防制法 | 17 | |
第14條第1項 A 12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000部分公訴不受理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部分公訴不受理
乙OO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手機壹支(IMEI碼:三○○○○○○○○○○○○○○號,含門號○九六六一二○二五八號SIM卡壹張)沒收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肆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扣案iPhone行動電話壹支(IMEI:○○○○○○○○○○○○○○○),沒收之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2,3所示文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檢察官黃敏昌」印文,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件二所示本院一○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和解筆錄內容第一項履行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蘋果廠牌門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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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 10 | |
商標法 | 8 | |
證券交易法 | 5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5 | |
稅捐稽徵法 | 5 | |
商業會計法 | 4 | |
水土保持法 | 4 | |
廢棄物清理法 | 4 | |
銀行法 | 4 | |
區域計畫法 | 4 | |
著作權法 | 3 | |
陸海空軍刑法 | 3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3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3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2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2 | |
戶籍法 | 2 | |
護照條例 | 2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2 | |
森林法 | 1 | |
動物保護法 | 1 | |
貪污治罪條例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A | 1 | |
就業服務法 | 1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1 | |
政治獻金法 | 1 |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 1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