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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7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60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55
第10條第2項 A 54
第10條第1項 A 20
第4條第2項 A 16
第4條 A 10
第10條 A 9
第8條 A 9
第4條第3項 A 6
第11條 A 6
第4條第1項 A 5
第11條第2項 A 4
乙OO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乙OO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驗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塑膠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壹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後含包裝塑膠袋壹只毛重合計零點捌陸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又犯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4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戊OO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SAMSUNG廠牌金色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02181366號SIM卡壹O)沒收
庚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扣案之SAMSUNG廠牌金色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66號SIM卡壹O)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之SAMSUNG廠牌金色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66號SIM卡壹O)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轉讓禁藥,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扣案之SAMSUNG廠牌金色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O)沒收
12000轉讓禁藥,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扣案之SAMSUNG廠牌金色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O)沒收
14000轉讓禁藥,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扣案之SAMSUNG廠牌金色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O)沒收
16000轉讓禁藥,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扣案之SAMSUNG廠牌金色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O)沒收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521號SIM卡壹張)、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21號SIM卡壹張)、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大麻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參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9000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後淨重共貳點柒肆柒公克,含包裝袋參只)、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第4條第6項 A 4
第11條第1項 A 3
第11條第5項 A 2
第7條 A 1
第4條第4項 A 1
第5條第1項 A 1
第6條 A 1
第8條第2項 A 1
第8條第6項 A 1
第5條 A 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1
銀行法7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6
懲治走私條例5
藥事法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
稅捐稽徵法4
商業會計法3
洗錢防制法3
個人資料保護法3
水土保持法2
陸海空軍刑法2
就業服務法2
商標法2
性騷擾防治法1
第25條第1項 罰則 1
醫療法1
第106條第3項 罰則 1
廢棄物清理法1
第46條第4項 獎勵及處罰 1
貪污治罪條例1
第5條第1項第2款 A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1
第22條 罰則 1
入出國及移民法1
第74條 罰則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
第83條第1項 罰則 1
公司法1
第9條第1項前段 總則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
第99條第3項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