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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995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64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無罪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乙○○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上訴駁回
乙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本院附表】所示之負擔
乙OO幫助詐欺取財,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告訴人方韻淳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上開款項匯入中信銀行,戶名:黃琳惠,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乙OO幫助詐欺取財,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OO無罪
乙OO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向告訴人陳麗花,羅韻庭為如附表所示之給付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接受精神治療,至無治療之必要為止
戊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偵卷第65頁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沒收
辛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偵卷第65頁及第66頁反面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偵卷第66頁反面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沒收
1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偵如偵卷第67頁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沒收
16000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000犯行使偽造私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偵如偵卷第67頁反面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沒收
1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偵卷第68頁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沒收
22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偵卷第68頁反面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沒收
24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偵卷第69頁反面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沒收
27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負擔
乙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李威呈」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XSMAX手機壹支及無線快速充電盤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共同正犯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雖實務上有認為本於責任共同原則,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或就各共同正犯間採連帶沒收主義,以避免執行時予以重複沒收
然所謂「責任共同原則」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結果相互歸責,因責任共同須成立相同罪名,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即謂其共同效力應及於各共同正犯之沒收範疇,即需對各共同正犯重複諭知沒收
亦即「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不得混為一談,又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如已扣案,即無重複沒收之疑慮,尚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犯罪工具物如未扣案,因刑法第38條第4項有追徵之規定,則對未提供犯罪工具物之共同正犯追徵沒收,是否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亦非無疑
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違誤,祇須檢察官本於不重複沒收之原則妥為執行即可,尚無於判決內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
而重複對各共同正犯宣告犯罪所用之物連帶沒收,除非事後追徵,否則對非所有權人或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宣告沒收,並未使其承擔財產損失,亦無從發揮任何預防並遏止犯罪之功能
尤以對未經審理之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剝奪該共同正犯受審之權利,更屬違法
從而犯罪工具物須屬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未扣案之咖啡包10包,雖屬被告與同案被告林元智所有,供犯本案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本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惟業據同案被告林元智於偵查中供稱:伊帶警察去草叢時,沒有找到10000放的假毒品咖啡包的袋子等語(見107年度偵緝字第1026號偵查卷第7頁),復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伊與林元智當日無攜帶咖啡包前往等語(見本院卷108年5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又卷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該咖啡包現尚存在,且本院對被告為如主文所示刑期之法律效果,實足夠達法秩序之保護,為免將來執行困難,本院認均無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
另扣案之手機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同案被告O元智所有,用以供其與被告聯繫本案交付咖啡包事宜之用,而為共同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被告非該手機之所有權人,亦無事實上處分權,且該手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281號判決,於同案被告O元智所犯罪刑下宣告沒收,為免重覆沒收,爰不再於本案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亦一併指明
乙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為沒收之諭知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Kipling藍色後背包、Coach女用手掛式小皮包、化妝包、寵物水壺各壹個、皮衣外套壹件、新臺幣壹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陸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韓幣參仟元、紐幣貳拾伍元、日幣柒萬元、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上訴駁回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無罪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一內容給付朱洸決,附表二內容給付陳國峰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乙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肆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0000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6000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8000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2000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40000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68000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96000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O育名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52000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80000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08000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36000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O奕呈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92000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O棋榜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48000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O裕文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朝新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堯欽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64000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斯曼馬理克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620000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9000,640000,O詔信,648000無罪
乙OO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二,三所示之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履行
乙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無罪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
原判決撤銷
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偽造之「00當鋪」之印章壹顆及其印文壹枚,均沒收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之支付方式,向李正雄及世清環保有限公司支付附表所示之金額
原判決關於詐欺取財及沒收部分均撤銷
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家傑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仟元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賠償甲○○及丁○○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賠償朱盈臻,戴玫怡及郭翰駿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竊盜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賭博罪
妨害自由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毀棄損壞罪
侵占罪
殺人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風化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秘密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性自主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瀆職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妨害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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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73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5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20 | |
洗錢防制法 | 19 | |
藥事法 | 10 | |
稅捐稽徵法 | 8 | |
商標法 | 8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7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7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6 | |
商業會計法 | 5 | |
著作權法 | 4 | |
貪污治罪條例 | 4 | |
性騷擾防治法 | 3 | |
政府採購法 | 3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2 | |
農會法 | 2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2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2 | |
律師法 | 1 | |
醫療法 | 1 | |
銀行法 | 1 | |
公司法 | 1 | |
醫師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