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
20191101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983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75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23 | |
藥事法 | 20 | |
洗錢防制法 | 16 | |
森林法 | 10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0 | |
銀行法 | 9 | |
懲治走私條例 | 6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6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6 | |
商業會計法 | 4 |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 4 | |
第29條 罰則 4
乙OO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7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5000,26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均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41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4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乙OO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7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5000,26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均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41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4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乙OO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7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5000,26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均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41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4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乙OO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7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5000,26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均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41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4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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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 4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4 | |
區域計畫法 | 3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2 | |
醫療法 | 2 | |
勞工保險條例 | 2 | |
護照條例 | 2 | |
建築法 | 2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2 | |
稅捐稽徵法 | 2 |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1 | |
性騷擾防治法 | 1 | |
消防法 | 1 | |
廢棄物清理法 | 1 | |
農業發展條例 | 1 | |
期貨交易法 | 1 | |
環境用藥管理法 | 1 |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1 | |
醫師法 | 1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1 |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 1 | |
國家安全法 | 1 | |
商標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