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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98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75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23
藥事法20
洗錢防制法16
森林法10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0
銀行法9
懲治走私條例6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
商業會計法4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4
第29條 罰則 4
乙OO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7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5000,26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均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41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4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乙OO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7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5000,26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均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41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4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乙OO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7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5000,26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均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41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4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乙OO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7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5000,26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均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41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4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貪污治罪條例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4
區域計畫法3
職業安全衛生法2
醫療法2
勞工保險條例2
護照條例2
建築法2
家庭暴力防治法2
稅捐稽徵法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1
第107條第1項 罰則 1
性騷擾防治法1
第25條第1項 罰則 1
消防法1
第37條第1項 罰則 1
廢棄物清理法1
第46條第4項 獎勵及處罰 1
農業發展條例1
第69條 罰則 1
期貨交易法1
第第112條第5項第5款 罰則 1
環境用藥管理法1
第45條 罰則 1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1
第34條第5項 獎懲 1
醫師法1
第28條前段 懲處 1
個人資料保護法1
第41條 罰則 1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1
第37條 罰則 1
國家安全法1
第6條 A 1
商標法1
第97條前段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