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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72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56
第10條第2項 A 64
第10條第1項 A 18
第4條第2項 A 13
第10條 A 13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甲○○犯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處如各該編號「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一編號1,2所受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附表一編號3,4所受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十四、十六至十七所示之物、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即如附表二編號十五所示之其中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16、17所示之物,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十四、十六至十七所示之物、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即如附表二編號十五所示之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均沒收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16、17所示之物,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均沒收
甲○○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十四、十六至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甲○○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4、16、17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十四、十六至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甲○○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12、14、16、17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刑部分: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含袋毛重合計壹點參玖玖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個及吸管壹支均沒收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丁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含SIM卡壹張)壹支、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匙壹支、吸管壹支、分裝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含SIM卡壹張)壹支、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匙壹支、吸管壹支、分裝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含SIM卡壹張)壹支、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匙壹支、吸管壹支、分裝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含SIM卡壹張)壹支、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匙壹支、吸管壹支、分裝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外包裝袋拾參包沒收銷燬;扣案之行動電話(含SIM卡壹張)壹支、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匙壹支、吸管壹支、分裝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含SIM卡壹張)壹支、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匙壹支、吸管壹支、分裝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含SIM卡壹張)壹支、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匙壹支、吸管壹支、分裝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藥鏟壹支,均沒收銷毀
第11條第2項 A 7
第4條 A 7
第8條 A 6
第11條第4項 A 5
第4條第6項 A 4
第11條 A 3
第8條第2項 A 3
第11條第1項 A 3
第4條第3項 A 2
第4條第1項 A 2
第14條第2項 A 1
第12條 A 1
第11條第5項 A 1
第13條 A 1
第14條第1項 A 1
第8條第6項 A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4
洗錢防制法9
商標法8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8
藥事法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5
著作權法4
懲治走私條例4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3
性騷擾防治法2
稅捐稽徵法2
家庭暴力防治法1
第61條第2項 罰則 1
商業會計法1
第71條第1項 罰則 1
個人資料保護法1
第41條 罰則 1
廢棄物清理法1
第46條第4項 獎勵及處罰 1
水土保持法1
第33條第3項前段 罰則 1
就業服務法1
第64條第2項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