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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28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8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乙OO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貳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
壬OO,9000均無罪
乙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項連壹條,耳環壹對,手鍊壹條,戒指貳枚,新台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撤銷
丙OO無罪
丁○○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刑主文欄所示之刑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2至5,7至1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5,6,9至12所示之物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陸仟零伍拾元均沒收,犯罪所得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丁○○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丁○○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丁○○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丁○○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丁○○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丁○○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乙OO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楊宗軒」署押壹枚沒收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利益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二即本院一○八年度斗司調字第四五二號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向告訴人戴慧鴛支付款項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乙OO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門號不詳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上訴駁回
丙OO緩刑參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負擔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依照如附件之協商結果紀錄表所示內容賠償郭素貞,且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參年內與戊OO連帶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庚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依照如附件之協商結果紀錄表所示內容賠償郭素貞,且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參年內與辛OO連帶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無罪
賭博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自由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性自主罪
毀棄損壞罪
殺人罪
侵占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偽證及誣告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瀆職罪
贓物罪
妨害秘密罪
外患罪
妨害秩序罪
妨害投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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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56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4 | |
洗錢防制法 | 9 | |
商標法 | 8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8 | |
藥事法 | 8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6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5 | |
著作權法 | 4 | |
懲治走私條例 | 4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3 | |
性騷擾防治法 | 2 | |
稅捐稽徵法 | 2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1 | |
商業會計法 | 1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1 | |
廢棄物清理法 | 1 | |
水土保持法 | 1 | |
就業服務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