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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74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78
第10條第2項 A 114
第10條第1項 A 56
第4條第2項 A 22
第10條 A 12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乙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0.82公克及殘留微量海洛因之包裝袋2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1組,吸管1支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丁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含袋毛重合計8.1975公克)均沒收銷燬
己OO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1年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含包裝袋3個,其中2包驗餘淨重合計21.29公克,純質淨重合計16.22公克,另1包驗餘淨重0.60公克)、摻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毒品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81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3.28公克)均沒收銷燬
辛OO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吸食器1組沒收
10000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針筒1支沒收
12000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
乙OO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乙OO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乙OO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第11條第2項 A 10
第11條第4項 A 8
第11條第3項 A 8
第4條第1項 A 8
第4條第3項 A 7
第4條第6項 A 6
第4條 A 4
第8條 A 4
第8條第1項 A 3
第11條 A 3
第12條 A 2
第14條第1項 A 2
第13條 A 2
第14條第2項 A 2
第11條第5項 A 1
第第10條第2項 A 1
第8條第2項 A 1
第8條第6項 A 1
第11條第1項 A 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6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5
藥事法1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8
洗錢防制法6
商標法4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4
商業會計法3
銀行法3
戶籍法3
稅捐稽徵法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
懲治走私條例2
家庭暴力防治法2
性騷擾防治法1
第25條第1項 罰則 1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1
第29條第1項 罰則 1
醫療法1
第106條第3項 罰則 1
貪污治罪條例1
第4條第1項第5款 A 1
就業服務法1
第63條第1項後段 罰則 1
醫師法1
第28條前段 懲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