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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659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06 | |
第4條第6項 A 9
原判決關於乙OO,戊OO,丁OO,丙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刑並相關之沒收(或銷燬),己OO罪刑並相關之沒收,以及就乙OO,戊OO,丁OO,丙OO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新台幣七十萬元沒收之諭知部分均撤銷
9000,O柏杰,壬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依序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參年,參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均沒收
15000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晶體及物質(含包裝)均沒收銷燬,附表四除編號2以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16000被訴共同販賣毒品未遂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即21000,24000,22000,23000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刑暨相關除附表四編號2所示以外之沒收〈或撤銷〉之諭知)均駁回
29000上訴駁回與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O柏杰,33000上訴駁回與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均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原判決關於對乙OO諭知沒收部分撤銷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丁OO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第三級毒品及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
壬OO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第三級毒品沒收
上訴駁回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肆點柒參肆柒公克,含外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扣案之AS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乙OO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驗餘之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扣案現金新臺幣玖萬肆仟元,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夾鏈袋,附表一編號三至十三,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O昱晟,O子耀共同私運管制物品出口未遂,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驗餘之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扣案現金新臺幣玖萬肆仟元,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夾鏈袋,附表一編號三至十三,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18000無罪
乙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3,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未使用過之夾鏈袋壹批,電子磅秤貳台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綠色圓形錠劑1顆沒收銷燬
(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未使用過之夾鏈袋壹批,電子磅秤貳台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未使用過之夾鏈袋壹批,電子磅秤貳台均沒收
(五)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參點貳肆貳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華為智慧型手機壹支(IMEI:○○○○○○○○○○六三九九九號,○○○○○○○○○○七二二六三號),未使用過之夾鏈袋壹批,電子磅秤貳台均沒收
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14000無罪
乙OO(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未使用過之夾鏈袋壹批,電子磅秤貳台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綠色圓形錠劑1顆沒收銷燬
(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未使用過之夾鏈袋壹批,電子磅秤貳台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未使用過之夾鏈袋壹批,電子磅秤貳台均沒收
(五)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參點貳肆貳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華為智慧型手機壹支(IMEI:○○○○○○○○○○六三九九九號,○○○○○○○○○○七二二六三號),未使用過之夾鏈袋壹批,電子磅秤貳台均沒收
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14000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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