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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190914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59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4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7
洗錢防制法10
藥事法7
證券交易法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5
貪污治罪條例4
稅捐稽徵法4
政府採購法4
銀行法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3
森林法2
商業會計法2
水土保持法2
廢棄物清理法2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2
陸海空軍刑法2
期貨交易法1
第112條第5項第5款 罰則 1
入出國及移民法1
第74條前段 罰則 1
懲治走私條例1
第2條第1項 A 1
公司法1
第19條 總則 1
原判決關於不予沒收犯罪所得部分撤銷
丙OO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1億零783萬7176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構成沒收之事實一,被告丁OO(下稱被告)為設立登記於安奎拉之外國法人MantovaInvestmentLimited(下稱曼托瓦公司)之負責人,明知曼托瓦公司並非銀行,不得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基於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犯意,自民國101年3月間起以曼托瓦公司「多元貨幣策略交易」(英文名稱:MantovaMulti-CurrenciesStrategy,簡稱:MAMCS)投資方案,向附表所示之投資人收受投資款,約明投資18個月即可贖回本金,且約明按月給付相當於年利率百分之9之利息(投資人姓名,投資日期,金額,受款帳戶,業務員等,均詳如附表所示),另向其任職廣利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經理期間投資香港訊匯公司外匯保證金交易時發生虧損之黃信祥,林健男,黃琳萱,陳柏文,顧哲蕙本人或其等親友稱曼托瓦公司係以操作外幣投資為業務,可將上開外匯保證金虧損後之餘額結算贖回轉入曼托瓦公司,1年後即可以原投資金額回本,且每月尚可獲得原投資本金1%之利息,經徵得上開投資人等同意後,即由境外公司MASTERASSETSMANAGEMENTCONSULTANTSCo.Ltd.(下稱MASTER公司)之負責人蔡秉璇於101年5月23日從上開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香港分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MASTER兆豐香港帳戶)匯款54萬8,475.1美元(折合新臺幣金額為1,622萬7,184元《計算式:54萬8,475.1美元×匯款當日中央銀行公告銀行間新台幣兌美元之收盤匯率29.586=新台幣1,622萬7,184.3086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至被告以曼托瓦公司名義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分行第000000000000號美元帳戶(下稱曼托瓦中信香港帳戶),以收受上開投資款之名義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計自101年3月5日起至103年6月6日止,吸收資金總計達新台幣1億1,751萬3,886元(計算式:新台幣1,622萬7,184.3086元+附表總金額新台幣1億0,128萬6,702.4元=新台幣1億1,751萬3,886.7086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家庭暴力防治法1
第63條之1第1項 罰則 1
醫師法1
第28條 懲處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1
第6條第1項第4款 A 1
商標法1
第97條後段 罰則 1
空氣污染防制法1
第56條第1項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