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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936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竊盜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29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偽造之「○○○」,「○○○」,「○○銀行○○分行000-0-00收訖章」印章各壹顆,○○國際商業銀行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暨信託運用指示書上偽造之「○○○」,「○○○」印文各壹枚,○○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上偽造之「○○銀行○○分行000-0-00收訖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丁OO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美珠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零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預付卡申請書」上偽造之「楊禮綺」署名共計參枚,均沒收之
上訴駁回
甲,刑部分:乙OO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無罪
辛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000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肆仟肆佰捌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公文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肆枚均沒收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光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單號碼:AGA0000000)「要保人簽章(主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簽章(次被保險人)」欄,新光人壽保險單借款晶片金融卡申請書(保單號碼:AGA0000000)「被保險人親自簽章」欄與ATM申請同意書之「同意人(被保險人)簽章」欄內偽造之「謝松發」署押各壹枚(共肆枚)均沒收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乙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肆萬陸仟柒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10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附表所示之文件及欄位上之「李俊賢」署押各壹枚,均沒收之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本件自訴不受理
乙OO犯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附表甲編號1,3,4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丁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庚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丙OO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即理由欄壹部分),無罪
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即理由欄貳部分),自訴不受理
乙OO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借據上偽造之「陳珠」簽名,指印各貳枚,均沒收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被訴竊盜部分無罪
庚OO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乙OO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O邱彩花」署押參枚沒收;未扣押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O逢裕」署押參枚沒收;未扣押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盜蓋之「O邱彩花」署押壹枚沒收
12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15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O邱彩花」署押參枚沒收;未扣押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O逢裕」署押參枚沒收;未扣押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盜蓋之「O邱彩花」署押壹枚沒收
12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15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O邱彩花」署押參枚沒收;未扣押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O逢裕」署押參枚沒收;未扣押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盜蓋之「O邱彩花」署押壹枚沒收
12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15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編號三,四,七所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附表編號一,二,五,九所處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六,八所處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酒紅色手提包壹個、現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變得之物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庚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變造「黃建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上所換貼之「辛OO」照片壹張及一式貳份之房屋租賃契約末頁上偽造「黃建安」之簽名、指印各貳枚均沒收
壬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皮夾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變造「盧光村」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上所換貼之「13000」照片壹張沒收
14000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犯變造護照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變造「陳建宏」護照上所換貼之「16000」照片壹張沒收
17000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未扣案志願捐贈遺體同意書其上「簽章欄」偽造「O菊林」署名壹枚沒收之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偽造之署押」欄所載偽造「乙○○」之署名及指印,均沒收之
乙○○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甲○○」信用卡壹張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如附表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如附表所示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賭博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自由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公務罪
殺人罪
侵占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秘密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投票罪
瀆職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秩序罪
偽證及誣告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贓物罪
妨害農工商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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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50 | |
陸海空軍刑法 | 27 | |
廢棄物清理法 | 19 | |
著作權法 | 18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7 | |
洗錢防制法 | 16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13 | |
貪污治罪條例 | 9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8 | |
藥事法 | 8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7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7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7 | |
商標法 | 6 | |
營業秘密法 | 5 | |
森林法 | 4 | |
銀行法 | 4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4 | |
商業會計法 | 3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3 | |
稅捐稽徵法 | 3 | |
證券交易法 | 2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2 | |
A | 2 | |
懲治走私條例 | 2 | |
動物保護法 | 1 | |
護照條例 | 1 | |
性騷擾防治法 | 1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 | |
就業服務法 | 1 |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