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190904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111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40
洗錢防制法2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20
森林法17
藥事法16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5
第8條第4項 A 5
第12條第4項 A 4
第13條第4項 A 2
第13條 A 1
第7條第4項 A 1
丁OO犯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攜帶凶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共同犯攜帶凶器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又共同犯攜帶凶器強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20000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攜帶凶器竊盜罪,累犯,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共同犯攜帶凶器強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31000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之電擊棒,附表編號1,2所示手槍各壹支,附表編號3所示未試射之制式子彈伍顆,附表編號5所示未試射之制式子彈壹顆沒收,未扣案之活動扳手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6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拾伍萬陸仟元,34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第14條 A 1
第14條第3項 A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4
商標法13
著作權法11
商業會計法10
證券交易法7
銀行法7
懲治走私條例7
貪污治罪條例6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5
陸海空軍刑法5
性騷擾防治法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
水土保持法3
廢棄物清理法3
公司法3
就業服務法3
稅捐稽徵法3
醫療法2
戶籍法2
個人資料保護法2
礦業法1
第69條第1項 罰則 1
都市計畫法1
第80條 罰則 1
公平交易法1
第35條第1項 罰則 1
建築法1
第95條 罰則 1
區域計畫法1
第22條 罰則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
第35條第1項 附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