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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92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2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2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7
洗錢防制法11
第14條第1項 A 11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事項
上訴駁回
丙OO緩刑2年,並應向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告訴人支付如附表二編號2「給付金額欄」所示款項,給付期限及給付方法均如附表二編號2所載
乙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暨應按附表所示方式向告訴人張桂菁,游竣詳,劉子昕,許雅惠支付附表所示數額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履行本院一○八年度竹調字第二四六號調解筆錄內容(如附表所示)
乙OO無罪
乙OO無罪
乙OO無罪
乙OO無罪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藥事法10
銀行法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
森林法7
陸海空軍刑法6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6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6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5
性騷擾防治法4
稅捐稽徵法4
野生動物保育法3
醫療法3
貪污治罪條例3
懲治走私條例3
商業會計法2
著作權法2
入出國及移民法2
政府採購法2
商標法2
職業安全衛生法1
第40條第1項 罰則 1
建築法1
第93條 罰則 1
個人資料保護法1
第41條第1項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