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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190704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243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765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6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44
藥事法3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31
洗錢防制法2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0
廢棄物清理法16
商業會計法14
區域計畫法14
商標法11
銀行法9
第125條第1項前段 罰則 4
原判決關於乙OO違反銀行法部分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電腦貳臺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零壹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己OO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捌仟肆佰玖拾貳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丙OO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參年,並應自民國一0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一一一年四月十五日止,按期於每月十五日給付李茂楠新臺幣壹萬元,至付完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原判決撤銷
丙OO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已繳交國庫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貳佰捌拾柒元沒收
第125條第1項 罰則 1
第136條之1 罰則 1
第125條第1項後段 罰則 1
第125條 罰則 1
第125條第3項 罰則 1
貪污治罪條例9
森林法8
個人資料保護法8
性騷擾防治法7
就業服務法7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7
家庭暴力防治法6
陸海空軍刑法5
公司法5
政府採購法5
水土保持法4
期貨交易法4
懲治走私條例4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3
著作權法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3
建築法3
戶籍法2
水污染防治法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1
第107條第1項 罰則 1
職業安全衛生法1
第40條第1項 罰則 1
醫療法1
第106條第3項 罰則 1
動物保護法1
第25條第1項 罰則 1
入出國及移民法1
第74條前段 罰則 1
稅捐稽徵法1
第43條第1項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