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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1093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24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丙OO緩刑參年,並應於民國108年11月30日前,清償嘉義縣水上鄉農會新臺幣壹仟萬元,另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前,清償嘉義縣水上鄉農會新臺幣肆仟零肆拾陸萬元
原判決關於丙OO部分,所諭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部分,撤銷
己OO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丙OO部分,所諭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部分,撤銷
己OO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未遂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如附表所示之署押沒收之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之「周進生」印章壹枚及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周進生」署名貳枚及印文壹枚均沒收
乙OO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O元
庚OO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O元
乙OO無罪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件免訴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庚OO被訴民國95年1月至95年6月部分連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4月
辛OO被訴民國95年7月起至96年4月止部分犯詐欺得利罪,共10罪,均處罰金新臺幣3千元
壬OO被訴民國96年5月起至97年12月止部分犯詐欺得利罪,共20罪,均處罰金新臺幣3千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000犯詐欺取財罪,共8罪,均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2000犯詐欺取財罪,共2罪,均處罰金新臺幣3千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3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4罪,均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4000犯業務侵占罪,共26罪,均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5000犯業務侵占罪,共2罪,均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6000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7000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8000犯背信罪,共2罪,均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9000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共3罪,均處有期徒刑3年4月
如附表九所示支票關於「受款人」欄經刪除部分均沒收
乙OO無罪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各壹份均沒收之,未扣案之「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各壹份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編號0FF-00000000)申請人簽章欄處偽造之劉邦書署名貳枚,沒收之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之「王昌瑞」署押壹枚,沒收
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汽車委賣合約書上偽造之「黃秋芬」署名共貳枚,均沒收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未扣案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上偽造之「王冬英」署名柒枚及印文參枚,均沒收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偽造「蔡創宇」署押共貳枚,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零肆元,SAMSUNG廠牌平板壹臺,SIM卡壹張,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名參枚均沒收之
乙OO無罪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支票(票號AZ0000000號,發票日期民國104年4月28日,票面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背面偽造之「林偉杰」署押壹枚沒收
乙OO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又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參加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指定之法治教育課程參場
毀棄損壞罪
賭博罪
殺人罪
妨害自由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侵占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投票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風化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瀆職罪
妨害秩序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贓物罪
妨害秘密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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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359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7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18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4 | |
洗錢防制法 | 14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11 | |
水土保持法 | 10 | |
藥事法 | 10 | |
區域計畫法 | 7 | |
森林法 | 6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6 | |
稅捐稽徵法 | 5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4 | |
廢棄物清理法 | 4 | |
性騷擾防治法 | 3 | |
政府採購法 | 3 | |
商業會計法 | 2 | |
貪污治罪條例 | 2 | |
陸海空軍刑法 | 2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2 |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2 | |
公司法 | 2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2 | |
證券交易法 | 1 | |
著作權法 | 1 | |
銀行法 | 1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A | 1 | |
公平交易法 | 1 | |
建築法 | 1 | |
商標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