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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841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72 | |
第4條第3項 A 3
原判決關於張冠麟犯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張冠麟犯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如該附表編號2至4「判決」欄所示之刑暨沒收
其他上訴(即張冠麟所犯附表一編號1之罪及王尚諺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均駁回
張冠麟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即附表一編號2至4)與上訴駁回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原審判決主文:張冠麟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附表二(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判決主文:上訴駁回
張冠麟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扣案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冠麟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冠麟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扣案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否沒收之理由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六,十,十二,十三,十五「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六,十,十二,十三,十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十二,十三,十五「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欄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六,十「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欄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附表四所示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四,附表五所示第三級毒品,附表二編號六至十三所示物品,均沒收
辛OO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壬OO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9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0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
11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2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13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4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5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乙OO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之咖啡包共計貳佰零貳包,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共計貳佰零貳只,OPPOR11s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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