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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114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5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3
政府採購法18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7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3
洗錢防制法13
第14條第1項 A 10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內含門號○○○○○○○○○○號SIM卡壹張),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之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參年,並應依附表緩刑條件欄編號3-6所示內容履行損害賠償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之OPPO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壹張)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上訴駁回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乙OO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戊OO無罪
既然無法排除被告庚OO被冤枉的風險,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本院決定判決被告庚OO無罪
乙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向吳淑芬,黃仲陵給付共新臺幣伍萬元
第15條第1項第2款 A 1
第14條 A 1
第14條第3項 A 1
森林法1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1
藥事法11
貪污治罪條例9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8
水土保持法7
入出國及移民法6
商標法6
性騷擾防治法5
廢棄物清理法5
水污染防治法4
商業會計法3
著作權法3
稅捐稽徵法3
醫療法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
建築法2
家庭暴力防治法2
戶籍法1
第75條第3項後段 罰則 1
銀行法1
第125條第1項前段 罰則 1
護照條例1
第31條第1項 罰則 1
期貨交易法1
第112條第3項 罰則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1
第22條 罰則 1
陸海空軍刑法1
第42條第1項 違反長官職責罪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
第21條第2項 A 1
要塞堡壘地帶法1
第10條第1項 懲罰 1
懲治走私條例1
第2條第1項 A 1
公司法1
第9條第1項前段 總則 1
個人資料保護法1
第41條 罰則 1
國家安全法1
第6條 A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