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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1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18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6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沒收及定執行刑暨附表二無罪部分,均撤銷
戊○○犯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刑(詳附表四編號1,2「所犯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
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三部分)
本判決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即附表三編號2至4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戊○○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三人以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000三人以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000三人以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000三人以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000三人以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000三人以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000三人以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000三人以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貳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丁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壹萬陸仟元之遊e卡點數,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自由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賭博罪
妨害公務罪
侵占罪
妨害性自主罪
偽證及誣告罪
毀棄損壞罪
殺人罪
妨害投票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脫逃罪
贓物罪
妨害秩序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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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35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0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11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0 | |
洗錢防制法 | 8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7 | |
藥事法 | 7 | |
證券交易法 | 6 | |
懲治走私條例 | 6 | |
銀行法 | 5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5 | |
商標法 | 5 | |
性騷擾防治法 | 4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4 | |
就業服務法 | 3 | |
區域計畫法 | 3 | |
森林法 | 2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2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2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2 | |
替代役實施條例 | 1 | |
廢棄物清理法 | 1 | |
貪污治罪條例 | 1 | |
陸海空軍刑法 | 1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1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