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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3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466 | |
傷害罪
公共危險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4
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撤銷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柒拾玖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丙OO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丁OO,10000,9000,戊OO,己OO,辛OO,壬OO,庚OO部分均撤銷
11000,12000,13000分別犯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各處各該編號「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
均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暘叡犯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各該編號「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就所受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O永豐犯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各該編號「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
就所受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5000,77000,78000分別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該編號「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86000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該編號「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
94000犯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罪,處該編號「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
(1)O暘叡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O永豐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135000、137000、138000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56000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1)O暘叡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O永豐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05000、207000、208000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各新臺幣拾肆萬陸仟壹佰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4)226000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31000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43000、242000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O暘叡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O永豐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1)291000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03000、302000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O暘叡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O永豐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41000犯共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53000、352000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O暘叡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O永豐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1)401000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13000、412000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O暘叡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O永豐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51000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63000、462000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O暘叡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O永豐、494000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1)O暘叡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O永豐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44000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51000、552000、553000均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原判決撤銷
丙OO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
乙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緩刑貳年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又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17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5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O宏謀」署名壹枚,「倪水源」署名參枚,「李吳聰」署名參枚,「魏聰海」署名參枚,「李友正」署名貳枚均沒收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暨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陸仟肆佰參拾肆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造之「甲○○」署名壹枚沒收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件一所示偽造「呂祥和」署押壹枚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戊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之「李淑瑜」署押均沒收
庚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之「李淑瑜」署押均沒收
壬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之「李淑瑜」署押均沒收
1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之「李淑瑜」署押均沒收
12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之「李淑瑜」署押均沒收
1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之「李淑瑜」署押均沒收
16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七所示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之「李淑瑜」署押均沒收
18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八所示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之「李淑瑜」署押均沒收
20000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偽造之文件及署押之數量」欄所示偽造之「李淑瑜」署押伍枚、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之「李淑瑜」署押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
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伍年
扣案之SAMSUNG廠牌白色行動電話壹支(IMEI序號:三五五八○○○○○○○○○○),ACER廠牌白色筆記型電腦壹台,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陳珮綸」署名壹枚沒收
辛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蓋用印文及偽簽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及印文,如附表三所示未扣案偽造之印章,均沒收
乙OO無罪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印」之公印文壹枚,及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妨害自由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毀棄損壞罪
賭博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性自主罪
侵占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殺人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秩序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秘密罪
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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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63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7 | |
證券交易法 | 6 | |
洗錢防制法 | 6 | |
公司法 | 4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4 | |
菸酒管理法 | 3 | |
森林法 | 2 | |
商業會計法 | 2 | |
稅捐稽徵法 | 2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2 | |
藥事法 | 2 | |
漁業法 | 2 | |
商標法 | 1 | |
自來水法 | 1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1 | |
區域計畫法 | 1 | |
水土保持法 | 1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