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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190411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158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565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5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20
藥事法20
洗錢防制法18
貪污治罪條例1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4
著作權法12
森林法10
水土保持法9
就業服務法9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9
商標法9
性騷擾防治法8
家庭暴力防治法8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7
廢棄物清理法7
商業會計法5
銀行法5
政府採購法5
入出國及移民法4
公司法4
醫師法4
區域計畫法4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3
陸海空軍刑法3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3
人口販運防制法2
醫療法2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2
建築法2
個人資料保護法2
稅捐稽徵法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
第49條第1項 罰則 1
乙OO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0000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寶城股份有限公司因17000,18000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捌佰柒拾萬伍仟肆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勝品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O義勝,O峻賢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伍仟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國本製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因O金順,O柏宏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壹佰參拾萬玖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73000,74000其餘被訴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75000,76000,均無罪
主文O義勝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O峻賢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勝品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O義勝、O峻賢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玖萬零參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主文O義勝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O峻賢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勝品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O義勝、O峻賢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主文O義勝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O峻賢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勝品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O義勝、O峻賢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主文O義勝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O峻賢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勝品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O義勝、O峻賢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主文O義勝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O峻賢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勝品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O義勝、O峻賢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肆萬零陸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主文O義勝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O峻賢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勝品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O義勝、O峻賢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主文O義勝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O峻賢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勝品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O義勝、O峻賢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貳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主文O義勝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O峻賢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勝品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O義勝、O峻賢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貳仟伍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主文O義勝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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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品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O義勝、O峻賢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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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品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O義勝、O峻賢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貳仟零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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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O義勝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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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品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O義勝、O峻賢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參仟零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主文O義勝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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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O義勝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O峻賢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主文O義勝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O峻賢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勝品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O義勝、O峻賢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主文O義勝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O峻賢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勝品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O義勝、O峻賢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主文O義勝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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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O義勝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O峻賢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勝品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O義勝、O峻賢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主文O義勝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O峻賢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勝品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O義勝、O峻賢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主文O金順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O柏宏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國本製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因O金順、O柏宏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主文O金順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O柏宏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國本製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因O金順、O柏宏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主文O金順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O柏宏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國本製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因O金順、O柏宏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1
第40條第1項 罰則 1
動物保護法1
第25條第1項 罰則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
第40條第1項 罰則 1
菸酒管理法1
第45條第2項 罰則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
第83條第1項 罰則 1
空氣污染防制法1
第48條第1項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