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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1209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432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30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23 | |
證券交易法 | 22 | |
水土保持法 | 15 | |
藥事法 | 14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13 | |
商業會計法 | 10 | |
森林法 | 8 | |
稅捐稽徵法 | 8 | |
銀行法 | 7 | |
第125條第1項前段 罰則 3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一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丁OO,戊OO部分均撤銷
二己OO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9000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陸仟參佰伍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14000(一)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未扣案18000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伍仟壹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二)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未扣案26000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沒收併執行之
四39000(一)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43000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壹萬肆仟肆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二)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未扣案51000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沒收併執行之
五64000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68000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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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 6 | |
政府採購法 | 6 | |
著作權法 | 4 | |
洗錢防制法 | 4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4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4 | |
區域計畫法 | 4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4 | |
貪污治罪條例 | 3 | |
水污染防治法 | 3 | |
商標法 | 3 |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2 |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2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2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2 |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2 | |
護照條例 | 2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2 | |
醫療法 | 1 |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1 | |
陸海空軍刑法 | 1 | |
性騷擾防治法 | 1 | |
農藥管理法 | 1 | |
醫師法 | 1 |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