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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120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3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30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23
證券交易法22
第174條第1項第5款 罰則 4
第171條第1項第1款 罰則 3
第171條第1項第3款 罰則 2
第171條第2項 罰則 2
第179條 罰則 2
第171條第1項第2款 罰則 1
第171條第7項 罰則 1
第178條第1項第2款 罰則 1
第171條第1項 罰則 1
第171條第5項前段 罰則 1
第171條第3項 罰則 1
第171條第5項 罰則 1
第175條第1項 罰則 1
第171條 罰則 1
(一)原判決關於乙OO附表一編號一(三),一(五),丁OO附表一編號二(一),及丙OO附表一編號三所示部分,暨乙OO,丁OO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二)戊OO犯附表一編號一(三),一(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三),一(五)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三)O燦堂犯附表一編號二(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二(一)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四)11000犯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三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五)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一編號一(一),一(二),一(四),一(六),編號二(二)至(五))
(六)16000上開第二項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七)O燦堂上開第三項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22000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25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偽造ChristineNg回覆之電子郵件上「ChristineNg」署名壹枚沒收
31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40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已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沒收
46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49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原判決撤銷
55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58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O燦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原判決撤銷
O燦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處有期徒刑玖月
O燦堂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O燦堂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O燦堂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O燦堂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83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仟萬元
未扣案偽造ChristineNg回覆之電子郵件上「ChristineNg」署名壹枚沒收
原判決撤銷
95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仟萬元
未扣案偽造ChristineNg回覆之電子郵件上「ChristineNg」署名壹枚沒收
水土保持法15
藥事法1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3
商業會計法10
森林法8
稅捐稽徵法8
銀行法7
公司法6
政府採購法6
著作權法4
洗錢防制法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4
個人資料保護法4
區域計畫法4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4
貪污治罪條例3
水污染防治法3
商標法3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2
野生動物保育法2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2
入出國及移民法2
文化資產保存法2
護照條例2
家庭暴力防治法2
醫療法1
第106條第3項 罰則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1
第41條第1項 損失補償及罰則 1
陸海空軍刑法1
第34條第1項 分則 1
性騷擾防治法1
第25條第1項 罰則 1
農藥管理法1
第48條第2項 罰則 1
醫師法1
第28條前段 懲處 1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1
第39條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