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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120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3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30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23
證券交易法22
水土保持法15
藥事法1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3
商業會計法10
森林法8
稅捐稽徵法8
第41條 罰則 2
第43條第1項 罰則 2
第42條 罰則 1
第43條 罰則 1
第41條第1項 罰則 1
第47條第1項第1款 罰則 1
(一)原判決關於乙OO附表一編號一(三),一(五),丁OO附表一編號二(一),及丙OO附表一編號三所示部分,暨乙OO,丁OO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二)戊OO犯附表一編號一(三),一(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三),一(五)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三)O燦堂犯附表一編號二(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二(一)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四)11000犯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三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五)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一編號一(一),一(二),一(四),一(六),編號二(二)至(五))
(六)16000上開第二項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七)O燦堂上開第三項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22000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25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偽造ChristineNg回覆之電子郵件上「ChristineNg」署名壹枚沒收
31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40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已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沒收
46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49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原判決撤銷
55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58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O燦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原判決撤銷
O燦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處有期徒刑玖月
O燦堂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O燦堂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O燦堂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O燦堂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83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仟萬元
未扣案偽造ChristineNg回覆之電子郵件上「ChristineNg」署名壹枚沒收
原判決撤銷
95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仟萬元
未扣案偽造ChristineNg回覆之電子郵件上「ChristineNg」署名壹枚沒收
銀行法7
公司法6
政府採購法6
著作權法4
洗錢防制法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4
個人資料保護法4
區域計畫法4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4
貪污治罪條例3
水污染防治法3
商標法3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2
野生動物保育法2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2
入出國及移民法2
文化資產保存法2
護照條例2
家庭暴力防治法2
醫療法1
第106條第3項 罰則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1
第41條第1項 損失補償及罰則 1
陸海空軍刑法1
第34條第1項 分則 1
性騷擾防治法1
第25條第1項 罰則 1
農藥管理法1
第48條第2項 罰則 1
醫師法1
第28條前段 懲處 1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1
第39條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