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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1209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432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30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23 | |
證券交易法 | 22 | |
水土保持法 | 15 | |
藥事法 | 14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13 | |
商業會計法 | 10 | |
第71條第1項 罰則 4
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撤銷
丙OO無罪
(一)原判決關於乙OO附表一編號一(三),一(五),丁OO附表一編號二(一),及丙OO附表一編號三所示部分,暨乙OO,丁OO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二)戊OO犯附表一編號一(三),一(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三),一(五)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三)O燦堂犯附表一編號二(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二(一)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四)11000犯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三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五)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一編號一(一),一(二),一(四),一(六),編號二(二)至(五))
(六)16000上開第二項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七)O燦堂上開第三項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22000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25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偽造ChristineNg回覆之電子郵件上「ChristineNg」署名壹枚沒收
31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40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已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沒收
46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49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原判決撤銷
55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58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O燦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原判決撤銷
O燦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處有期徒刑玖月
O燦堂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O燦堂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O燦堂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O燦堂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83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仟萬元
未扣案偽造ChristineNg回覆之電子郵件上「ChristineNg」署名壹枚沒收
原判決撤銷
95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仟萬元
未扣案偽造ChristineNg回覆之電子郵件上「ChristineNg」署名壹枚沒收
乙OO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
18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27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27000部分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
36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36000部分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貳仟零壹拾參元沒收
O裕德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O裕德部分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萬貳仟參佰元沒收
70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70000部分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79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88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88000部分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乙OO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
其中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丁OO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戊OO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己OO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庚OO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辛OO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OO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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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 8 | |
稅捐稽徵法 | 8 | |
銀行法 | 7 | |
公司法 | 6 | |
政府採購法 | 6 | |
著作權法 | 4 | |
洗錢防制法 | 4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4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4 | |
區域計畫法 | 4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4 | |
貪污治罪條例 | 3 | |
水污染防治法 | 3 | |
商標法 | 3 |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2 |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2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2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2 |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2 | |
護照條例 | 2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2 | |
醫療法 | 1 |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1 | |
陸海空軍刑法 | 1 | |
性騷擾防治法 | 1 | |
農藥管理法 | 1 | |
醫師法 | 1 |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