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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1237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437 | |
第4條第3項 A 10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甲○○被訴102年11,12月間販賣第三級毒品予吳睿陽,103年1月初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樊勇良及定應執行刑與附表一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均撤銷
甲○○被訴102年11,12月間販賣第三級毒品予吳睿陽,103年1月初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樊勇良部分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之物沒收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之物沒收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之物均沒收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之物均沒收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4及附表四編號3之物均沒收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通話晶片卡壹枚)以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
乙OO,丙OO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之愷他命捌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捌個,驗餘毛重共拾柒點捌玖捌公克)及含有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硝甲西泮成分之咖啡包貳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個,驗餘毛重共貳拾捌點柒伍公克)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十七至二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同表同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編號一,二十三至二十五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附表編號二至十五,十七至二十二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被訴附表編號十六部分,無罪
己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門號○九○○五六六○一六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壬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9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0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1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2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3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4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5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6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7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8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9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0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1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2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3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4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5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6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7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門號○九○○五六六○一六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門號○九○○五六六○一六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門號○九○○五六六○一六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各肆仟捌佰元,肆仟伍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其餘被訴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無罪
乙OO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如附表編號1,3,5所示偽造托運單內偽造之「陳彥佐」署名貳枚,「鍾有德」署名壹枚及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第三級毒品,紙箱,衣物暨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均沒收
乙OO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驗餘毛重參點柒參柒貳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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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0 | |
藥事法 | 20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9 | |
廢棄物清理法 | 9 | |
證券交易法 | 8 | |
水土保持法 | 8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8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8 | |
洗錢防制法 | 6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6 | |
商業會計法 | 5 | |
銀行法 | 5 | |
公司法 | 5 | |
著作權法 | 4 | |
性騷擾防治法 | 4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4 | |
懲治走私條例 | 4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4 | |
稅捐稽徵法 | 4 | |
商標法 | 4 | |
政府採購法 | 4 | |
人口販運防制法 | 3 | |
電信法 | 3 | |
貪污治罪條例 | 3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2 |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1 |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1 | |
期貨交易法 | 1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A | 1 | |
都市計畫法 | 1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1 | |
就業服務法 | 1 | |
勞動基準法 | 1 | |
區域計畫法 | 1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