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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190330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84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15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4
證券交易法1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8
洗錢防制法7
藥事法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
稅捐稽徵法6
商業會計法5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5
森林法4
性騷擾防治法4
商標法4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4
著作權法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3
廢棄物清理法3
就業服務法3
家庭暴力防治法3
醫療法2
水土保持法2
銀行法2
貪污治罪條例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2
戶籍法2
公司法2
野生動物保育法1
第40條第2項 罰則 1
乙OO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暨依檢察官之執行命令參加法治教育伍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屠體均沒收
電信法1
第56條第1項 罰則 1
懲治走私條例1
第2條第1項 A 1
建築法1
第93條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