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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190329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80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54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6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2
藥事法8
懲治走私條例7
洗錢防制法6
商業會計法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3
著作權法2
醫療法2
性騷擾防治法2
公司法2
商標法2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2
證券交易法1
第171條第1項第1款 罰則 1
廢棄物清理法1
第46條第4項 獎勵及處罰 1
銀行法1
第125條第1項前段 罰則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
第36條第1項 罰則 1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
O士聰犯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六「宣告刑」欄所示主刑及沒收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即附表四)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即附表三編號2,3)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即附表一,二,附表三編號1,附表五,六)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其他上訴駁回
O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O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O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O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O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O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O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O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O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宣告刑(主刑及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宣告刑(主刑及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
宣告刑(主刑及沒收)
O士聰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桌上型電腦壹組沒收;未扣案行車紀錄器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士聰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桌上型電腦壹組沒收;未扣案行車紀錄器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宣告刑(主刑及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宣告刑(主刑及沒收)
O士聰拍攝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拍攝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影片,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桌上型電腦壹組沒收;未扣案行車紀錄器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士聰拍攝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
第21條第2項 A 1
戶籍法1
第75條第3項後段 罰則 1
家庭暴力防治法1
第61條第1項 罰則 1
醫師法1
第28條 懲處 1
個人資料保護法1
第41條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