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190315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59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27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4
洗錢防制法10
第14條第1項 A 7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九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貳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SIM卡參張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以內,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並應依附表八所示方式,向附表八所示被害人支付如附表八所示之金額
1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O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申請書」公文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檢察官謝宗甫」,「書記官郭宜潔」印文各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按如附件三所示之本院調解程序筆錄所載之金額及履行方式,支付所示之被害人
乙OO無罪
上訴駁回
第14條 A 2
第14條第3項 A 1
藥事法10
森林法7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7
著作權法5
商業會計法4
廢棄物清理法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4
醫師法4
商標法4
證券交易法3
人口販運防制法3
水土保持法3
貪污治罪條例3
銀行法3
戶籍法3
懲治走私條例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2
入出國及移民法2
性騷擾防治法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
就業服務法2
動物保護法1
第25條第1項 罰則 1
陸海空軍刑法1
第54條第1項第1款 分則 1
A1
A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公司法1
第9條第1項前段 總則 1
稅捐稽徵法1
第43條第1項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