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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69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28
第10條第2項 A 115
第10條第1項 A 42
第4條第2項 A 13
第10條 A 12
第11條第2項 A 7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共三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罪刑及沒收
又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事實二,(二),(1)部分),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事實二,(二),(2)部分),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事實二,(三)部分),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又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事實二,(四)部分),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事實二,(五)部分),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肆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即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即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販賣毒品所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空夾鏈袋壹盒、磅秤壹個均沒收
11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販賣毒品所用之門號0938380410號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空夾鏈袋壹盒、磅秤壹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13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販賣毒品所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空夾鏈袋壹盒、磅秤壹個均沒收
乙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乙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壹包(驗餘含袋毛重貳點肆柒參參公克)沒收銷燬
乙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乙OO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共計參點陸肆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柒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壹個,沒收銷燬之,殘渣袋貳個,均沒收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OO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九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八,二十至二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第4條第6項 A 6
第4條第3項 A 4
第4條第1項 A 4
第11條第4項 A 3
第8條第1項 A 3
第11條 A 3
第4條 A 3
第8條 A 3
第4條第4項 A 2
第11條第3項 A 2
第11條第1項 A 2
第6條第3項 A 1
第8條第2項 A 1
第11條第5項 A 1
第8條第6項 A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5
著作權法24
銀行法11
洗錢防制法11
藥事法1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
稅捐稽徵法8
期貨交易法6
森林法5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5
戶籍法4
就業服務法3
商標法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2
區域計畫法2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2
商業會計法1
第71條第1項 罰則 1
醫療法1
第106條第3項 罰則 1
電信法1
第56條第1項 罰則 1
廢棄物清理法1
第46條第4項 獎勵及處罰 1
動物保護法1
第25條第1項第1款 罰則 1
漁業法1
第60條第1項 罰則 1
個人資料保護法1
第41條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