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
20190307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1187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403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1 | |
藥事法 | 21 | |
森林法 | 19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14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2 | |
洗錢防制法 | 12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12 | |
商標法 | 9 | |
懲治走私條例 | 8 | |
貪污治罪條例 | 7 | |
性騷擾防治法 | 6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6 | |
著作權法 | 5 | |
銀行法 | 5 | |
第125條第3項 罰則 1
乙OO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又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又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之非法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22000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之非法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且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一百八十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二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且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一百八十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二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其他被訴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事業投資方案」,「加盟暨委託經營方案」),非法多層次傳銷罪部分,均無罪
O自糾無罪
參與人優福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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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 4 | |
證券交易法 | 4 | |
廢棄物清理法 | 4 | |
區域計畫法 | 4 | |
稅捐稽徵法 | 4 |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3 | |
醫師法 | 3 | |
國家安全法 | 3 | |
政府採購法 | 3 | |
戶籍法 | 2 | |
護照條例 | 1 | |
陸海空軍刑法 | 1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