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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6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628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47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如附表二「刷卡品項」欄所示價值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伍佰陸拾參元之商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撤銷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踰越牆垣竊盜罪,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貳年
未扣案之現金支出傳票上偽造之「O允唐」署名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無罪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無罪
辛○○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造「黃祥晉」署押共陸枚均沒收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偽造「劉子豪」署押共拾肆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元、行動電話門號SIM卡貳O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偽造「王國勝」署押共拾肆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貳佰元、平板電腦壹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偽造「黃連財」署押共伍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無罪
丁○○犯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刑欄主文所示之罪,各處如該主文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如附表二之行使偽造公文書部分無罪
(二)主文: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主文:丁○○犯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主文:丁○○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林育民」署押,印文均沒收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佩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按如附件所示調解筆錄第一項給付方法履行調解內容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之物均沒收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免訴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筆記型電腦壹臺均沒收之
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辛OO其餘被訴部分(即被訴詐欺李湘邵部分)無罪
10000無罪
11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二二三一○○三號SIM卡壹張)、筆記型電腦壹臺均沒收之
1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筆記型電腦壹臺均沒收之
1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筆記型電腦壹臺均沒收之
1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筆記型電腦壹臺均沒收之
1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筆記型電腦壹臺均沒收之
21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二二三一○○三號SIM卡壹張)、筆記型電腦壹臺均沒收之
2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二二三一○○三號SIM卡壹張)、筆記型電腦壹臺均沒收之
25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二二三一○○三號SIM卡壹張)、筆記型電腦壹臺均沒收之
2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筆記型電腦壹臺均沒收之
宣告刑及沒收
3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二二三一○○三號SIM卡壹張)、筆記型電腦壹臺均沒收之
33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二二三一○○三號SIM卡壹張)、筆記型電腦壹臺均沒收之
35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二二三一○○三號SIM卡壹張)、筆記型電腦壹臺均沒收之
37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二二三一○○三號SIM卡壹張)、筆記型電腦壹臺均沒收之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件免訴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新北市三峽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之記載,向吳瑋樺支付損害賠償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並應依附表二所示之內容向陳苡蓁,楊凱傑給付共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及履行本院一○七年度原附民字第六一號調解筆錄內容
庚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三所示之內容向陳苡蓁,劉韋伶給付共新臺幣柒萬參仟元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林福順」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原判決撤銷
丙OO無罪
竊盜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自由罪
妨害公務罪
殺人罪
侵占罪
賭博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風化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秘密罪
妨害秩序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瀆職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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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38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0 | |
藥事法 | 9 | |
性騷擾防治法 | 7 | |
區域計畫法 | 7 | |
森林法 | 4 | |
著作權法 | 4 | |
懲治走私條例 | 4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4 | |
稅捐稽徵法 | 4 | |
商業會計法 | 3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3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3 | |
戶籍法 | 3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3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2 | |
證券交易法 | 2 | |
水土保持法 | 2 | |
廢棄物清理法 | 2 | |
銀行法 | 2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2 | |
替代役實施條例 | 1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1 | |
建築法 | 1 | |
就業服務法 | 1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1 | |
商標法 | 1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