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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47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48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3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5 | |
第3條第1項後段 A 6
乙OO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24000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47000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70000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O坤榮犯如附表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16000犯如附表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39000犯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62000犯如附表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85000犯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三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208000犯如附表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四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31000犯如附表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五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21,3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24000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47000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70000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O坤榮犯如附表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16000犯如附表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39000犯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62000犯如附表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85000犯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三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208000犯如附表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四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31000犯如附表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五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21,3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八編號1,3,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1,3,6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壬OO犯如附表八編號2,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2,4,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15000犯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0000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均無罪
22000被訴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2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3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6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0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申請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印」之印文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八編號1,3,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1,3,6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壬OO犯如附表八編號2,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2,4,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15000犯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0000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均無罪
22000被訴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2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3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6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0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申請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印」之印文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柒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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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 13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8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7 | |
區域計畫法 | 7 | |
洗錢防制法 | 6 | |
藥事法 | 5 | |
貪污治罪條例 | 4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3 | |
廢棄物清理法 | 3 | |
森林法 | 2 | |
銀行法 | 2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2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2 | |
稅捐稽徵法 | 2 | |
商業會計法 | 1 | |
替代役實施條例 | 1 | |
性騷擾防治法 | 1 |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1 | |
醫療法 | 1 | |
陸海空軍刑法 | 1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 | |
懲治走私條例 | 1 | |
公司法 | 1 | |
就業服務法 | 1 | |
商標法 | 1 | |
政府採購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