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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47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58 | |
藥事法 | 20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5 | |
第3條第1項後段 A 7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撤銷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如附表一編號6至9所示偽造公文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各壹枚,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手機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捌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八編號1,3,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1,3,6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壬OO犯如附表八編號2,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2,4,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15000犯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0000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均無罪
22000被訴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2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3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6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0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申請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印」之印文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門號0九八八八七四九二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門號0九八八八七四九二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門號0九八八八七四九二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OO,庚OO均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及「檢察官吳文正」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戊○○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又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就附表一「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就附表一「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丁○○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丁○○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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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4 | |
水土保持法 | 5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5 | |
區域計畫法 | 5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4 | |
性騷擾防治法 | 3 | |
銀行法 | 3 | |
就業服務法 | 3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3 | |
森林法 | 2 | |
商業會計法 | 2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2 | |
醫療法 | 2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2 | |
戶籍法 | 2 | |
公司法 | 2 |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1 | |
貪污治罪條例 | 1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電業法 | 1 | |
證券交易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