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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76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8
第3條第1項後段 A 4
一原判決關於:(一)乙OO之主持犯罪組織罪(含罪刑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民國106年8月23日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其定應執行刑(含刑期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沒收部分,(二)丙OO,丁OO,己OO,溫文豪,9000,10000之共同參與犯罪組織(含罪刑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106年8月23日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其等之定應執行刑(含刑期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沒收部分,(三)戊OO,O燦豐之共同參與犯罪組織罪(含罪刑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106年8月24日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其等之定應執行刑(含刑期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沒收部分,(四)壬OO部分,均撤銷
二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三22000,23000,25000,溫文豪,29000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四O介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五44000,O燦豐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六5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七其餘上訴駁回
八91000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九112000,113000,115000,溫文豪,119000第三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十O介瑋第四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十一134000,O燦豐第五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原判決關於乙OO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第壹罪暨相關沒收及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SONY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佰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三編號一及二「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均如附表三編號一及二「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丁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條第1項 A 2
第3條第3項 A 1
第3條第1項前段 A 1
商業會計法7
藥事法5
森林法4
銀行法4
洗錢防制法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
政府採購法4
性騷擾防治法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3
稅捐稽徵法3
證券交易法2
著作權法2
水土保持法2
廢棄物清理法2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2
入出國及移民法2
懲治走私條例2
公司法2
商標法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
第51條第1項第5款 罰則 1
貪污治罪條例1
第5條第1項第2款 A 1
公平交易法1
第35條第2項 罰則 1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1
第34條第1項 獎懲 1
區域計畫法1
第22條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