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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63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2
廢棄物清理法9
戶籍法5
水土保持法5
藥事法5
洗錢防制法4
證券交易法3
銀行法3
第127條之4 罰則 1
第125條第1項前段 罰則 1
第125條第3項 罰則 1
一,原判決撤銷
二,何益國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三,袁國章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四,袁凡瓔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伍年
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五,周建龍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伍年
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六,張峻銘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七,吳敏綸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八,蕭志永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九,束蓮芳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參年
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十,何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肆年
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十一
,宸博顧問有限公司,沛智理財顧問有限公司各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處罰金新臺幣貳億伍仟萬元,宸博顧問有限公司,沛智理財顧問有限公司均處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
十二,宬實顧問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2
貪污治罪條例2
入出國及移民法2
商標法2
政府採購法2
醫療法1
第106條第3項 罰則 1
陸海空軍刑法1
第54條第1項第1款 分則 1
護照條例1
第29條第1項 罰則 1
醫師法1
第28條前段 懲處 1
個人資料保護法1
第41條第1項 罰則 1
區域計畫法1
第22條 罰則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1
第6條第1項第4款 A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