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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80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41 | |
著作權法 | 48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5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1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10 | |
藥事法 | 10 | |
森林法 | 5 | |
第52條第1項第6款 罰則 1
甲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刑及沒收如附表一所示,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不得易處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日如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犯意聯絡,於106年6月7日至9日間某時,在苗栗縣南庄鄉大坪山區新竹林管處所管理之某處國有林班地內,由日如祥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鏈鋸1支切鋸,再與各使用1副木板背架合力搬運,竊取為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牛樟木6塊得手,嗣於106年6月9日出售予李本興,得款27,000元,日如祥、各分得14,000元、13,000元,日如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6年7月15日、17日、19日,在苗栗縣南庄鄉加里山山區新竹林管處所管理之南庄事業區第14林班地內,各使用1副木板背架合力搬運,接續竊取已遭切鋸之牛樟木一批及4小塊得手,再由日如祥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V7-3739號自用小客貨車將竊得之牛樟木載運下山,嗣於106年7月17日、21日、30日分3次出售予李本興,共得款79,000元,日如祥、各分得39,500元
甲OO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併處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共同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柒佰壹拾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鏈鋸壹支、木板背架貳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日如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捌仟壹佰伍拾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木板背架貳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日如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6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參仟玖佰玖拾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5所示之物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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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 5 | |
洗錢防制法 | 5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4 | |
懲治走私條例 | 3 | |
性騷擾防治法 | 2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2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2 | |
政府採購法 | 2 |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1 | |
商業會計法 | 1 | |
替代役實施條例 | 1 | |
廢棄物清理法 | 1 | |
銀行法 | 1 | |
陸海空軍刑法 | 1 | |
菸酒管理法 | 1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 | |
就業服務法 | 1 | |
商標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