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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631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3
犯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所處之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所處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宣告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至十一「沒收」欄所示之沒收,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得易處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四至十二所示不得易處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OO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偽造文書印文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自由罪
侵占罪
妨害公務罪
賭博罪
殺人罪
內亂罪
妨害性自主罪
贓物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風化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妨害秩序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遺棄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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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98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7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6 | |
懲治走私條例 | 4 | |
藥事法 | 4 | |
貪污治罪條例 | 3 | |
洗錢防制法 | 3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3 | |
商標法 | 3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3 | |
森林法 | 2 | |
商業會計法 | 2 | |
著作權法 | 2 | |
戶籍法 | 2 | |
稅捐稽徵法 | 2 |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1 | |
廢棄物清理法 | 1 | |
銀行法 | 1 | |
護照條例 | 1 | |
公司法 | 1 | |
就業服務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