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180711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66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9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7
藥事法8
商業會計法6
第71條第5項 罰則 5
第71條第1項 罰則 1
戊○○共同發行人為行為之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O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附表六「操縱股價之買賣罪所得計算表」所示犯罪所得,應與甲○○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附表六「操縱股價之買賣罪所得計算表」所示犯罪所得,應與甲○○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O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接受捌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如附表六「操縱股價之買賣罪所得計算表」所示犯罪所得,應與戊○○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己○○共同發行人為行為之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共同發行人為行為之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接受捌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巳○○共同發行人為行為之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又共同犯修正前刑法詐欺取財罪,計玖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子○○共同發行人為行為之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共同犯修正前刑法詐欺取財罪,計捌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接受捌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寅○○共同發行人為行為之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丙○○共同發行人為行為之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辛○○共同發行人為行為之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乙○○共同發行人為行為之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共同犯修正前刑法詐欺取財罪,計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接受捌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庚○○共同發行人為行為之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接受捌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酉○○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接受捌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14000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
廢棄物清理法6
貪污治罪條例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
公司法5
證券交易法4
洗錢防制法3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
護照條例2
建築法2
家庭暴力防治法2
商標法2
政府採購法2
職業安全衛生法1
第40條第1項 罰則 1
入出國及移民法1
第74條前段 罰則 1
性騷擾防治法1
第25條第1項 罰則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
第38條第1項 罰則 1
戶籍法1
第75條第1項 罰則 1
就業服務法1
第63條第1項後段 罰則 1
醫師法1
第28條前段 懲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