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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697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02 | |
森林法 | 11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1 | |
藥事法 | 10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7 | |
懲治走私條例 | 5 | |
著作權法 | 3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3 | |
商標法 | 3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2 | |
性騷擾防治法 | 2 | |
水土保持法 | 2 | |
廢棄物清理法 | 2 | |
第46條第4款 獎勵及處罰 1
甲OO之負責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丁OO,戊OO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肆年
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零玖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事實一,丁OO為乙OO之負責人,戊OO為協侑公司甲級清除專員,二人對於廢棄物清除作業,有明確認識,協侑公司於民國105年1月19日獲得桃園市政府核發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期限至108年6月18日止,協侑公司繼而於105年4月28日與騰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簽約,同年7月1日與相互股份有限公司簽約,而由協侑公司為騰輝,相互公司清除事業廢棄物,二,丁OO,戊OO,己OO及庚OO均明知須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從事清除廢棄物之業務,丁OO,戊OO明知己OO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竟與己OO共同基於擅自從事廢棄物清除之犯意聯絡,於105年7月1日,8月15日及9月22日,將騰輝,相互公司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交由己OO清除16萬2370元,8月15日交付之廢棄物計11340公斤,廢棄物清除費用為7萬3700元,9月22日交付之廢棄物計1萬350公斤,廢棄物清除費用為6萬4903元,合計交付4萬6670公斤,支付清除費用為30萬973元),由己OO至協侑公司位於桃園市之廠區內載運
崇誌收取上述費用及廢棄物後,暫將所載運之廢棄物堆置於其桃園市廠區內,明知庚,綽號「紅頭」之吳垣秀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仍於同年10月間,以每立方公尺1300元價格,將自侑公司所載運之廢棄物連同崇誌自身廠區內之廢棄物,交由庚清除,庚遂找吳垣秀前來載運該廢棄物,吳垣秀於同年10月11日晚間,駕駛其靠行於遠雄通運有限公司之375-X5號曳引車,至崇誌之工廠載運上述廢棄物,崇誌並將清除費用6萬5000元交付與庚轉交吳垣秀,吳垣秀則於同日深夜將該車廢棄物,傾倒棄置於苗栗縣○○鄉○○村○○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土地承租人林錦通於同年月12日上午8時許,始發現其農田農路上,遭人傾倒上述廢棄物而報警查獲,三,案經林錦通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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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2 | |
醫療法 | 1 | |
電信法 | 1 | |
銀行法 | 1 | |
陸海空軍刑法 | 1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1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1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1 | |
區域計畫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