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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84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70
第10條第2項 A 178
第10條第1項 A 53
第4條第2項 A 9
第11條第2項 A 8
第4條第1項 A 6
第4條第6項 A 4
第8條第1項 A 3
第4條第3項 A 2
第11條第5項 A 2
甲OO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OO犯附表壹編號一至三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三「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所犯得易處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不得易處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OO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貳編號一「應沒收物」欄所示之物,沒收之
丁OO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號二「應沒收物」欄所示之物,沒收之
乙OO犯非法持有子彈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號三「應沒收物」欄所示之物,沒收之,備註一,本院106年保第639號贓證物品保管,二,手銬及木刀均係被告為犯罪事實欄一妨害自由及傷害所用之物,惟僅手銬為被告所有,木刀為徐聖傑家中置放之物,非屬被告所有,故僅就手銬2副宣告沒收,一,其中480顆由查獲單位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檢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迄未入庫—見基隆市警察第二分局106年1月10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060200309號函—105毒偵2384卷第92頁,480顆均為橙色圓形錠劑,均含微量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分,二,16,600顆均為橙色圓形藥錠,扣於被告被訴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本院106年保字第696號贓證物品保管單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證字第452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06訴331卷內詳影卷資料),經檢出均含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分,三,共採樣45顆鑑驗用罄,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不予宣告沒收,一,本院106年度保字第640號贓證物品保管單,二,認均係口徑9㎜之制式子彈,採樣3顆試射,均可擊發,具殺傷力,三,雖查扣9顆子彈,然其中3顆因鑑驗而經試射用罄,已不具子彈完整結構及功能,而失違禁物性質,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剩餘6顆子彈,因係「制式」子彈,故具有殺傷力,為違禁物,應予沒收
第8條第2項 A 2
第4條第10項 A 1
第11條第3項 A 1
第11條第1項 A 1
藥事法1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0
著作權法1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
農會法4
陸海空軍刑法4
戶籍法4
家庭暴力防治法4
證券交易法3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3
商標法3
商業會計法2
職業安全衛生法2
野生動物保育法2
醫療法2
健康食品管理法2
公司法2
稅捐稽徵法2
政府採購法2
替代役實施條例1
第52條後段 罰則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1
第22條 罰則 1
入出國及移民法1
第74條前段 罰則 1
性騷擾防治法1
第25條第1項 罰則 1
就業服務法1
第64條第2項 罰則 1
區域計畫法1
第22條 罰則 1